马吉军
1992年河南某市消费者贾广恩接通有线电视后,在收看中央电视台节目时,常发现有插播广告、流动字幕出现,影响收视效果。根据1997年原广电部“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广告、不得插播本台的广告”的规定,他多次向当地有线电视台反映,但电视台均置之不理。 为此,1997年10月,贾广恩拒缴视听费以示抵制,却被切断了有线电视信号。1998年11月,该市广播电视局向有线台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,责令其恢复贾广恩的有线电视信号。但贾广恩认为,他已被剥夺看电视权利达一年之久,而且此后仍有叠加字幕现象发生,遂于1999年4月诉诸法院,要求有线电视台停止侵害,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。 一审法院认为,原告诉该市有线电视台插播广告及流动字幕的行为,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。被告的行为属于违反行业性行政法规性质,该违法行为应由其行政主管单位予以行政处罚。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于法无据,故不予支持。